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也是要注意很多方面的,要知道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种类不同的话写作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多客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撤三申请书范文推荐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撤三申请书范文篇1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本人系初三八班学生。由于前两年就严重失眠,心理严重不适,但我坚持了学习;本以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会好转。可是到了初三后,情况愈加严重。前段时间在父母的陪同下,我去了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抑郁焦虑症、神经衰弱和精神分裂症状。现在身体越来越虚弱,头痛,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
根据医生的建议,我必须立即接受住院治疗和休养。现向校方提出休学申请,请审查批准!
(后附医院诊疗证明材料)
敬礼!
撤三申请书范文篇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到xxx公司从事网站策划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我于~年6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3个月试用期已将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帮助同事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解决公司的电脑故障;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我深知作为一名策划,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承认的工作负起全部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质,力争使网站的质量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公司的发展打开一个更加广阔的渠道。我深信我本人一定能做到这些。
总之,在这3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撤三申请书范文篇3
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重要责任。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终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楼民初第460号民事判决和岳中民一终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三申请书范文篇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通信工程维护工程师,也是一名客户服务人员。
通信,在这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显得尤为重要,它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节奏,它使信息更为顺畅的交互,共享,传递。所以,我们的岗位是如此的重要。君不见,一次通话的中断,就可能给客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君不见,一个基站的托管,就可能所覆盖区域的客户身处危险之中;君不见,干线上的一个小误码,就致使大面积大范围的丢包……所以作为工程人员,要时刻准备着,准备将即将发生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解决掉,也告诫自己,不能马虎大意,每次工作都要认真对待。
我还记得当我刚到xx办事处时,x主任就教导过我,说:工程维护人员,要有三方面的能力。学习能力,面对压力的能力和协调统筹的能力。在短短的半年工作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学习能力是指你在工作工程中所掌握的熟练程度,所积累的经验,对问题出现前的前瞻和问题出现后的.处理是否周到。应压能力是指,在紧急状况下,是否能像平常一样,四平八稳的解决问题。也指x方提出要求后,是否能应对自如。协调统筹能力是指在需要多方合作的工程上,是否能够有效配合别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是否能协助他人完成本不是自己的内容。
没有学习能力,相当于没有大脑,做不了事情;没有应压能力,相当于没有心脏,承担不了责任;没有协调统筹能力,相当于没有躯干,处不了关系。一个成功的工程人员,应该也必须具备以上三方面素质。
同时作为一名客户服务人员,既要从局方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工程。还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塑造xx的品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为以后进一步合作奠定基矗时刻关注行业的动态和客户的需求,及时准确的反映给市场人员,殚精竭虑搞好客户关系。
做工程要的是行动,不是口号。我愿意在xx这个大家庭提升自己,申请转正。
此致
敬礼!
撤三申请书范文篇5
尊敬的xx人力资源部:
您好!
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
在xx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在本职工作和音乐专业技能上,我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此感谢xx提供给我这个良好的平台,这一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各位领导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x等,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公司事业蓬勃发展,前景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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